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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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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取消现场勘察资质申请的相关规定取消现场勘察资质申请规定的发展历程自 2017 年以来,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取消现场勘察资质申请规定的发展历程
自 2017 年以来,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其中包括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的取消。例如,2017 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式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2021 年 5 月 19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明确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2021 年 6 月 30 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相关改革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落实。
地质勘查资质取消的条件及后续监管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取消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要制定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并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
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对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查单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取消现场勘察资质申请的具体操作流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正式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从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国土资源部建设全国地质勘查信息公示平台,由地质勘查单位自主填报、定期更新其业绩及勘查活动等情况,向社会公示,为投资人选择地质勘查单位提供服务,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取消现场勘察资质申请后的监管重点与注意事项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
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从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地勘资质取消后的变化与成功案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这是地质勘查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构建以信用约束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第一个制度性文件。
《办法》出台后,地勘行业监管制度建设呈现出五个新变化:
建立了以信用约束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构建了监管、自律、监督各尽其职协同一体的管理机制。明确行政管理机关、行业组织及地勘单位、社会公众在地质勘查活动监管中各尽其职、协同一体。
实行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惩戒失信行为。对地勘单位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程序等予以规范限定。
建立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渠道。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相关鉴定结果可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明确部省监管职责分工,建立部省联动及跨省协作机制。从平台建设、信息填报、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方面,明确了部省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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