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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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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压力管道取消生产许可证相关问题探讨一、压力管道生产许可证取消的相关政策压力管道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处于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进口...
压力管道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处于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
进口压力管道管子(A、B)、压力管道阀门(A1、A2、B)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
市场监管总局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
压力管道生产许可证政策的调整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压力管道类别和行政许可级别的调整较为显著,类别由4大类变成了3大类,即将GD类动力管道划入到GC类工业管道里了,且代号由原来的GD变为GCD。同时级别由原来的13个级别整合为7个级别。这一调整使得相关单位在设计、安装等环节需要重新适应新的许可要求。
部分规范文件被废止,如《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等,给相关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挑战。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在压力管道生产许可证政策调整后,加强了监管措施。
目前获取到的信息中,未明确提及国外压力管道取消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案例。在国内,进口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
行业对于压力管道生产许可证政策的调整反应不一。
部分单位可能会因为政策的快速变化而感到措手不及,在设计单位换证、管道安装单位的报检、压力管道备案登记等方面出现适应困难的情况。
但总体而言,虽然政策对压力管道的监管和许可要求有所调整,但压力管道制造许可证的要求并未被取消,反而更加重视安全技术的规范和监督。
补充信息
压力管道的定 范围: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压力管道的分类:在2014版的《特种设备目录》中将压力管道划分为3个大类和7个品种,分别为长输管道(GA类)、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其中工业管道又包括工艺管道(GCD类)、动力管道(GCD类)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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