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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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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南京社会办学力量许可证办理条件一、基本条件在南京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一、基本条件
在南京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举办者要求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三、审批权限
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经审批不得开展上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但从事相关行业、作行业限定语等使用的除外。
从事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定职业和职业标准范围以外的培训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其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相关用语。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一、确定性质与指标
先确定培训学校性质,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民政局审批《民办非企业》。
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
二、变更场地性质与初审
如果有指标可以办理,就先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
再去街道办盖章。
最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注意这个很关键,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注意必须先确定是否有指标,有的地方没有就不受理《民办非企业》。
三、名称预核准
场地OK后,然后去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获得筹备审批申请表。
四、办理消防许可证
办学消防许可证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
消防备案需要的主要材料如下:《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计委、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及其它有关文件(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其复印件、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1:500总平面图及室外消防给水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含消防给水、供电、通风、空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及排烟系统);工业项目另报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说明原料及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闪点、燃点、爆炸极限、储存方式等)。
五、资料办理和提交
公司资质可以自己去办或找企业代办,建议找企业代办,企业常年和相关部门打交道,熟悉流程。
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营业执照所需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法人股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六、验资报告
将注册资金,打入指定的账户。
找会计事务所,开具验资报告。注意每年年检的时候,要确保账户内有足量的注册资金。有的地方需要缴纳保证金。
七、等待审批与领证
审批通过,颁发《办学许可证》,没审批通过的,书面告知原因。全程下来,预计3--6个月。
一、办学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并明确出资数额多的一方为主办者。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拟任教育机构校长的相关材料
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五、办学场地证明
举办者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无偿提供给教育机构使用的证明、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六、教育机构章程
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性质等。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教育机构自律条款等。
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董事(理事)签字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通过区教育行政部门预审后,以核准的名称开展办学场所的消防等安全验收,再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然后到所在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一、相关法规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文件精神,促进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经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
二、部分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前的规定
南京市教育局发布了《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宁教规范〔2020〕1号),进一步细化了对南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南京市教育局在该实施细则中明确部分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前无需取得办学许可。具体规定如下:
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经审批不得开展上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但从事相关行业、作行业限定语等使用的除外。
从事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定职业和职业标准范围以外的培训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其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相关用语。外商投资培训机构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准入原则
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区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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