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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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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北京建筑资质改革最新消息一、施工综合资质调整住建部将 10 类总包特级资质(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
一、施工综合资质调整
住建部将 10 类总包特级资质(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取得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延续事项,延续流程为全电子化申报,企业无需到现场递交任何纸质材料。依据相关规定,将停止受理“国发〔2021〕7 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列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延续申请。企业在延续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三、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
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 1 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规定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上述建筑业企业可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换证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 1 年的相应专业资质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本市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5 年有效期或 1 年有效期。申请 1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 1 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 5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其中,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资质承继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
五、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要求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六、完善企业申报业绩认定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
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相关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
京外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加强对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等方式,对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 1 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八、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九、建立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十一、进一步规范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要求:
工作分工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核查类型:资质动态核查分为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和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核查。通过“双随机”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抽查的,应向社会公开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和核查结果。
资质动态核查标准及程序:
核查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时,按照相关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
核查程序:依据相关办法和通知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依规对所属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于经责令改正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发的《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书》和《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可以委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送达企业。
督促标注资质异常企业整改:
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首次被标注资质异常后超过 2 个月未被取消标注的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依法撤回相应资质:整改期间,企业完成整改并被取消标注的,可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经查询系统确认企业已被取消标注的,核查人员填写复查,结束复查工作。整改期满后,企业仍被标注资质异常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文书送达:依据相关通知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中,企业已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并确认了送达地址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优先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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