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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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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化学危废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化学危废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技术人员要求: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申请化学危废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技术人员要求: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人员资质与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应急预案: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储存设施要求(如有):
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化学危废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提交: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等文件、资料。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安全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与核查: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决定颁发: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化学危废生产许可证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企业责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包装与容器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
化学危废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规定如下:
有效期: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年限。
续期申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环保局提出换证申请。省环保局自接到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环保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不予换证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换证: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
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持证单位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运转不正常的。
有效经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有效经营期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工艺技术、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没有显著提高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化学危废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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