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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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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冒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56号公布 )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56号公布 )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一:在某起案件中,经调查核实,现场扣押的涉案假冒伪劣产品的货值已经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二:A食品商行经营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 元;3.并处罚款 元。罚没款共计 元。
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试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资料。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
受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现场审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对于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办法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冒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号公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向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反映,依职责分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查处。
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监管,定期检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冒用行为。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冒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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