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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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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共卫生许可证的定义公共卫生许可证是公共场所在经营开业前,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法定凭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公共卫生许可证是公共场所在经营开业前,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法定凭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该条例适用于包括宾馆、饭馆、旅店、公共浴室、影剧院、体育场、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
公共卫生许可证具有重要作用:
保障公众健康:通过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预防疾病的传播,为公众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保障其身体健康。
提高管理水平:促使公共场所经营者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卫生状况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整体卫生管理水平。
促进行业发展:有助于推动公共场所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申请公共卫生许可证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等。
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方面。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需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办理公共卫生许可证的流程一般如下: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办理条件。
决定:
申请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制作证照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证照,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可通过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公共卫生许可证的监管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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