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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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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供气公司营业资质的相关规定供气公司营业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供气公司营业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经营活动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应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审查。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为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发展,制定了相关资质管理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供气公司获取营业资质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准备阶段:并获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申请资质的前提条件。同时,要了解所申请资质的标准和要求,
初审阶段:新建燃气企业应持规定的文件,如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件、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和职称证件、技术资料、液化石油气情况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企业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正式审查阶段: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正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燃气和供热企业资格,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不同地区的供气公司营业资质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特许经营方面,重庆在其新天然气管理条例中以专章形式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提出与实施、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选择、特许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人员配置要求上,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供气公司营业资质的审核标准较为严格和详细。审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燃气气源及质量: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燃气压力: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028-93的规定要求。
燃气生产工艺: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供气公司营业资质有着明确的监管要求。例如,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供气供热行业的价格形成和调整必须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价格合规是监管的关键要求之一。供气供热企业必须公平、透明地制定价格政策,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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