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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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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重庆农村房屋修建资质办理流程一、基本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安...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原件1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原件1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原件1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2份,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需在此表上签注意见)。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原件1份)。
乡镇(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原件1份)。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主城区二环以内(具体范围见附件)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镇(乡)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镇(乡)人民政府认为涉及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可以征求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民建设限额以上的住房,应办理施工许可证。村民建设限额以下的住房,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专业能力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填写《重庆市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备案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住房产权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农村住房使用、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的单位(个人)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密切协同配合,细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共同把好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安全关。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坚持“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符合规划、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原则,引导以8-10户为起点,“小”“微”适度集聚布局。
重点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等。
对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建房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异地新建的村民,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同时按照“建新房拆旧房”的要求,将旧房拆除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宅基地审批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拟用地的面积、权属和地类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原宅基地处理方式等。
对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手续,以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但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拆除。
农村住房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村民建设2层(含)以上或跨度6米(含)以上的住房,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经过结构安全专项审查),或者选用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照施工过程“五到场”要求(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分层承重构件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加强农村住房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和规划验收申请。通过用地和规划验收后的限额以上的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限额以下的住房,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和村民应对施工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住房通过竣工验收或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农村住房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照设计用途或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修缮。发现住房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合法建筑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住房。安全鉴定为D级的住房,原则上应拆除后重建。对改变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的行为,村民应对拟改扩建的住房进行鉴定后,再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自住自用的农村住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村民拆除农村住房前应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村民应充分考虑住房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必要时先组织人员、财产转移。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编制农房建设图集并持续更新,免费供村民建房选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合理划分服务片区,分片区落实专职(兼职)技术人员提供设计服务。
各区县按照2025年底每个涉农乡镇(街道)平均有20名以上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的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免费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区县、乡镇(街道)建立本辖区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名录,供村民建房选择。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有资质且有意愿服务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名录,以及建筑、结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名录,供村民建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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