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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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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郑州电力施工三级资质挂靠的风险电力施工三级资质挂靠存在诸多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对挂靠人:挂靠合同通常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
电力施工三级资质挂靠存在诸多风险。
民事法律风险
对挂靠人:挂靠合同通常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对挂靠人可能没有约束力。
对发包人:若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一般因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若合同相对方明知挂靠的,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对农民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法律风险
被挂靠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依据《建筑法》第66条,可能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在政府平台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场准入。
对挂靠人:挂靠人被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实践中,为规避挂靠风险,被挂靠企业通过与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等操作,可能导致在诉讼中难以认定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而被认定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电力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 2012 〕 1 号)要求,
全国法院: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依据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精神。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
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
实务中,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实际施工人是否全程参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的订立、实际施工等;是否以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等,以此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挂靠。以下情况一般认定为挂靠:
假借内部承包名义,但没有人员聘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没有工资发放记录,办公场所是各自独立的。
挂靠协议签订后,挂靠人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没有挂靠协议的情况下,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的。
工程款直接流向挂靠人,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无实质参与工程管理,各自财务独立的。
权威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在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全国法院:审理工程借用资质(挂靠)纠纷司法观点合集(上):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 2012 〕 1 号) 要求,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整治方案,按照相关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保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电力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和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可能包含对电力施工资质挂靠的整治措施。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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