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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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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迪庆农药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申请迪庆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生产活动应与国家产业...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申请迪庆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生产活动应与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相一致,不得从事国家限制或淘汰的产业。
人员要求: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和产品质量的稳定。
固定生产厂址:拥有固定的生产厂址,这是生产活动稳定开展的基础。
合理的厂房布局: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生产设备与设施: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先进且适配的设备设施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质量检验机构与设备: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严格的质量检验是保障农药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其他条件: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申请迪庆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等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相关证明、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等资料、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90日。
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原药(母药)品种、制剂剂型(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进行标注。
以下是与迪庆农药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要点: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变更、延续、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部分已获得迪庆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案例:
由于目前未获取到迪庆当地具体的已获证企业案例信息,例如,2018年底,四川省已经有37家农药企业获批农药生产许可证,包括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眉山市民威林产制品有限公司、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等。
迪庆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存在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等情形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请注销、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等情形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等情形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将被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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