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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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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基本要求绍兴三级工程资质办理的基本要求如下: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绍兴市的企业,可以向其注册所...
绍兴三级工程资质办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绍兴市的企业,可以向其注册所在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注册地在绍兴滨海新城的企业,直接向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申请。
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需经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上报。
由市建设局实施的许可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交通、水利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审查)。
市建设局委托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包含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事项,由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
委托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事项,凭委托许可机关的许可文件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打印资质证书。
需市建设局或上级部门许可的资质事项,由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将资质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受理。
企业因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市行政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直接办理。其余事项由窗口受理后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表》,并在一周内将受理资料移送局相关处室(单位)。
局相关处室(单位)抓紧完成受理资料的核查工作,并提出核查意见。
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简化审批手续要求的事项以及省内企业跨市变更事项,其核查结果直接在局网站公示。
局建筑业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处)每个月牵头组织局资质评审委员会议,对企业申请材料及处室核查意见进行集中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自然日),无异议后,由局分管领导签发并行文公布,需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交通、水利等专业资质由局建筑业管理处(行政审批服务处)行文转送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审查。相关局在受理后 20
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有关工作按电子化要求执行。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许可内容和要求做出调整的,有关程序按上级文件执行。
绍兴三级工程资质办理的人员条件如下: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绍兴三级工程资质办理的资产条件为:
绍兴三级工程资质办理的业绩条件如下:
企业需要提供近五年内承担过以下至少两项工程的业绩证明:
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 8 - 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35 - 5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万 - 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18 - 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21 - 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及技术负责人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中已有信息为准,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应予公示。
绍兴三级工程资质办理在技术设备方面暂无明确的具体要求,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补充信息
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严格做好资质核实审查工作,对申报企业的主要指标应进行逐项核实,需市建设局或上级部门许可的资质事项(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除外),应正式行文上报。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的齐全性进行核实,对申报资料不齐的,予以当场退回。
对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相关处室(单位)及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过程中存在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存在把关不严甚至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对把关不严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将视情对其资质审批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充分发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作用,建立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常规动态化监管,重点加强对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及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延续权限为原许可机关或其委托机关。
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由市建设局行文告知市交通、水利部门。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受理其资质变更申请。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办理。
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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