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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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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一、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的定义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实条件对建筑施工企业做不同的资质等级划分,并将法定资质等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筑工程的前提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决定其承包工程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承包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例如,在原告宏某光与被告刘某财的建房合同纠纷中,由于原告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书》为无效合同。
在原告宏某光诉被告刘某财的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房合同书》,约定被告将约22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建筑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建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2年10月竣工后,但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起诉。被告辩称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合同应认定无效,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不具备施工相应资质,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书》无效。但所涉工程已交付给被告,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又如在吉化第九中学校与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不具备承揽该工程的施工资质,且未在竣工前取得施工资质,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定合同无效。
为防范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加强资质审查: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要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承包能力。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情况和工程承揽范围,对超越资质的行为及时查处。
提高企业自律:建筑施工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加强行业培训:通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企业对资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能力。
《建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处罚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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