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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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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税务师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税务师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发起人及出资人条件:发起人应取得《...
税务师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发起人及出资人条件:
发起人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同时满足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资人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同时满足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务师职业资格及备案要求: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死亡或者失踪的;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师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税务师继续教育方面:
中税协发布了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明确了税务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税务师可以选择参加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研修班,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含直播),税务师事务所等单位组织的财税类内部培训,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专业论坛、专题讲座、学术会议、学术访问等,以及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继续教育成绩查询结果为不合格。可以在中税协网校补学完成。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者,根据身体情况和从业情况自主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长。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方面: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2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师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一些与税务师培训机构相关的案例:
与税务师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中税协发布的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对税务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内容学时与方式、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进行了规定,包括登记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变更与终止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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