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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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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使用他人公司资质投标的相关问题探讨一、使用他人公司资质投标的法律后果使用他人公司资质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
使用他人公司资质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标准如下: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禁止串标、限制竞争、排斥公平竞争,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招标投标行为。使用别公司资质进行投标,实质上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项目,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以获得合同项目,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限制竞争、排斥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他人用本公司资质投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采取投标法人签到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签订,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持被借用资质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全程办理。而借出资质单位的人员、法人一般不参与投标,投标往往不到场。为此,可以在招标文件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投标的责任感,也可以因借出资质要法人到达投标现场,带来的责任和麻烦,限制他们借出资质。
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就是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招标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进入投标人临时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财务账户。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使用他人公司资质投标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 一般来说,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规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一些使用别家公司资质投标的案例:
在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邵俊、陈学彬等人通过各自的关系,组织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资质对该工程项目采取“围标”的手段进行串通投标。最终,被告人邵俊、陈学彬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采购项目中,2个包投标单位均为张涛持股或控股的三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嫌疑。但由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公司未对投标单位进行关联公司资格审查,导致无效投标变有效投标。
为了遏制使用他人公司资质投标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
- 借资质中标违法,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规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法律依据包括《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信息
关于借用资质投标的其他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借用公司资质参与招标超出了其经营范围的范畴,从而行为无效。同时,若所以造成了损失,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借用资质投标的其他案例:
有人自己公司不够投标的标准,用别的公司的资质投标成功了,还刻了那个公司的假章,这种行为是犯法的。
一个人拿几家公司资质投标,如果法人是同一个人肯定不行。不过总承包资质代办,如果看不出来代理公司和投标企业是一家的,可以偷偷操作,但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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