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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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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猪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猪饲料生产需要生产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
猪饲料生产需要生产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都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而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还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部分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办理猪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审查:对于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对于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决定: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领证:获得生产许可证。
申请猪饲料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例如,厂房布局合理,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等条件;设备先进且能满足生产需求;仓储设施要保证饲料的储存安全。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保障生产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机构要具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能力,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质量管理制度要完善且有效执行。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例如,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合理的处理方式,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生产设施和设备:审核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类型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良好。
技术人员资质:审查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和专业知识是否符合要求,能否胜任相关工作。
质量控制体系: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生产环境和安全卫生:检查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环保措施:核实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是否能够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和污染物。
未取得猪饲料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补充信息:
变更: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补发: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企业申请注销,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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