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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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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招标代理资质注册取消的相关政策自 2013 年以来,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逐步取消招标代理资质注册。2013 年 12 月...
自 2013 年以来,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逐步取消招标代理资质注册。
2013 年 12 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2014 年 8 月 31 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2014 年 9 月 26 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 号)。
2017 年 7 月 31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 第 7 号)文件,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2017 年 12 月 27 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18 年 3 月 8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
2020 年 8 月 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2021 年 4 月 1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2 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号),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
招标代理资质注册取消对企业和行业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对于招标代理市场而言,竞争加剧。取消资格认定相当于取消门槛,会有更多机构涌入,带来新的一轮行业洗牌。
对于招标人来说,可选择的招标代理范围更宽,更多地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的自身业绩、实力和专业能力。
对于相关部门,监管模式更加创新。取消资格限定后,监管部门无法通过发放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限制,将会倒逼行政部门应创新监管模式,在招标业务进行的过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主动的监督。同时,可能会通过畅通投标人投诉举报渠道,使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更迅速的得到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信息,及时予以查处。
招标代理资质注册取消后,行业出现了一系列变化。
政府不再审批招标代理资质,进入市场的门槛不复存在,等级制度也随之终结。但已获得的资质将更具稀缺性,在某种程度上甲级永远是甲级,乙级永远是乙级。代理资质被定格在《招投标法》修订前的状态,招标代理的原有资质和等级还将持续地、长期地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作用,对客户选择产生影响。
新的机构进入市场将使本来就供给过剩的市场更加拥挤,引起市场格局的分化和重构。可能会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这有利于具有一定市场基础的招标代理做强做大,并购重组、连锁经营。
市场竞争推动行业提升,操作规范、内控严格、专业强的招标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发展壮大、脱颖而出。同时,“人”的因素成为关键,通过市场化竞争机制促进“人才”这一关键要素充分涌流和优化配置。
短期内市场可能会出现无序竞争。资质取消意味着市场门槛的降低,市场壁垒的破除,很可能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但近二十年的特许经营历史,行业也培育出了具有代表性、领军型的招标机构,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将会发挥中流砥柱作用,保证竞争的品质和高度,市场的无序将是局部、非主流的。
面对招标代理资质注册取消的情况,相关机构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 3 年代表性业绩、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以下是一些关于招标代理资质注册取消的案例分析。
2017 年 12 月 28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 号),明确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并强调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21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2 号,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这一举措是对招标投标行业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放开招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又一项重要工作。资质取消后,不可避免的会带来招标代理市场的迅速扩张,大量招标代理机构涌入,竞争更加剧烈。招标代理机构要积极不断创新,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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