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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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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设部建筑设计资质的分类建设部建筑设计资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 21 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只设甲级。取得工程设计...
建设部建筑设计资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 21 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只设甲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可设丙级。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还可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相应等级,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申请建设部建筑设计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不能单独申请资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且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
建设部建筑设计资质的审批流程如下: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可以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仅限国务院国有资产),可以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 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建设部建筑设计资质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如下: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与建设部建筑设计资质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6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0 号发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年 1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 年 1 月 31 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年 6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9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1 年 3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2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18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5 号》(2018 年 12 月 22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2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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