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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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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证书挂靠处罚的相关规定建筑资质证书挂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资质证书挂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属于挂靠。具体来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可能面临多种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住建局规定,建筑市场中存在六类行为违规的企业将被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其中就包括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
以下是一些建筑资质证书挂靠处罚的案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7份“建督撤字”文件,对7名个人作出处罚。例如,王晓宇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佛山市住建局查处一起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挂靠方式承揽房屋建筑桩基工程的行政处罚案件。A公司将商业项目桩基工程分包给B公司挂靠的C公司,最终C公司被处罚。
建筑资质证书挂靠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
《办法》明确,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为避免建筑资质证书挂靠处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挂靠人进行事先风险防控。被挂靠企业应当对挂靠人的经营情况及资信进行审查,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良好合作经历的挂靠人进行合作。同时,加强施工合同履约中工期、质量、付款等的监管。
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要求挂靠人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缴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增强其履约担保能力,避免实际施工人怠于履行合同或出现无力赔偿的情形。
严格控制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加强挂靠项目的安全质量管控,加强公章及项目印章的保管,加强档案资料的定期清理移交,建立巡查机制。
强化财务管理。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要求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劳务人员向公司备案。
加强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对于合作时间较长或较短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挂靠人,果断停止合作。
发生诉讼纠纷后,审慎选择是否披露挂靠关系,权衡利弊,以更好地解决纠纷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一般来说,都会依据《建筑法》第6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但在具体的罚款金额、停业整顿期限等方面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地区可能会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处以更高额度的罚款,或者在限制市场准入方面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同时,在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资质“挂靠”行为做了明确的定义,各地也会根据该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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