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资质挂靠公司
一、
目前并没有权威且公开的准确名单来明确指出安徽具体有哪些工程资质挂靠公司。工程资质挂靠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一直在严厉打击和查处,所以此类公司通常会尽量隐藏其挂靠行为,难以被直接确认和公布。
二、工程资质挂靠公司的风险
- 项目质量安全风险 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 工程款回收风险 工程款入账流程是先打入被挂靠公司,再转入自己公司,中途若出现意外,工程款回收时间难以保证。
- 业绩归属风险 挂靠他人单位,项目业绩属于有资质单位,自己辛苦做出的业绩为他人做了嫁衣,自身仍无资质承包工程。
- 高额费用风险 每年需向被挂靠单位缴纳高额挂靠费,成本极高,并非长远发展之计。
三、如何识别安徽工程资质挂靠公司
工程施工资质挂靠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
- 资格等级不符 实际施工人没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的资格等级。
- 被挂靠方资质匹配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筑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格等级。
- 管理费与实质责任 挂靠人在承揽施工任务后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被挂靠人在收取费用后并不对建设项目进行实质管理。
- 主观规避法律 挂靠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实为规避法律。
以下几种行为也可用于认定是否属于挂靠:
- 人事关系 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劳动关系、财务管理关系;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 资金往来 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
- 协议内容 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
四、安徽工程资质挂靠公司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
- 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 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行政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刑事责任 因挂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五、整治安徽工程资质挂靠公司的措施
- 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目前,四川、安徽、山西、福建、湖北、广西、天津、辽宁、江苏、广东、江西、北京、吉林等十多个省(市)已发文开展相关整治行动。例如,安徽省住建厅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内容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