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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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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流程申请前准备在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之前,您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了解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在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之前,您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了解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准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且不能是临时的,须是固定的。
制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收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若材料齐全则予以收件;若材料不全则不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核内容包括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审核内容与收件环节相同。
审查: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准备好上述所需材料。
向许可机关提交申请。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许可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单位未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施行)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其中,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不仅指本单位不得设立,而且本单位所属单位不得出资或者合伙设立。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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