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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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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粮油生产许可证办理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办理。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办理。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按照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行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这两种许可证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填写申请表: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环保、卫生证明等。
初审与检查: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市局审核: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现场审查: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汇总、审定、发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环保、卫生证明等。
企业生产设备布局图(注明方位和各功能区间面积或尺寸)、生产工艺流程图(注明关键控制点和控制要求)。
企业自建产品执行标准的需要提供标准文本。
茶叶还要评茶员证。
对于粮食收购许可证,所需材料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与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必须注明有:“粮食收购”,否则,先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后,方可予以办理许可证)。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检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银行存款证明(个体工商户存款大于万元;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金筹措证明与收购仓容能力匹配。存款户名必须是法人。存款时间必须在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一个月内)。
经营场所及仓容配备证明(自有产权:提供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场所,提供租赁方的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个体工商户仓容不得低于50吨,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仓容不得低于500)。
计量器具(计量部门的鉴定合格证书,要在有效期内,购买发票与法人一致)。
检化验仪器清单:容重器、水测仪、天平、选筛、精米机、扦样器、分样器、烘箱、砻谷机、粉碎机(需提供购买发票,购买人与法人一致)。
粮油检验人员简历及培训证明或证书。
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填写江苏省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办理。还有一些专业的咨询机构,如华盛兴邦集团,专业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粮食加工品qs办理,代办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服务,已为数千家食品企业提供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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