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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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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变更流程一、确定变更性质首先要明确办学许可证变更的性质,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这对于后续的变更流程和所需材料有重要影响。...
首先要明确办学许可证变更的性质,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这对于后续的变更流程和所需材料有重要影响。
先前往街道办和教育局进行报备,确认是否还有相关指标。
若有指标可办理,需先变更房屋使用性质为教育培训。
再去街道办盖章。
最后与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并进行现场看场地。需要注意的是,场地初审至关重要,如果初审不通过,后续工作将无法开展。同时,必须先确定是否有指标,因为有的地方若没有指标则不受理《民办非企业》。
场地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租赁期需在 3 年以上。
早教、幼教场所应在 3 层及 3 层以下,其他项目需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土地性质应为综合或办公。
关于场地面积,不同城市有不同要求。例如,苏州不少于 500 平,南京不少于 400 平,西安、天津、成都、杭州、武汉、徐州不少于 300 平。对于没有明确办学面积规定的城市,也相应作出了一些限制,如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
同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场地租赁时要注意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分为办公、综合、民居、工业。办公和综合可以申请改变性质为教育培训;其中综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国土资源部补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费,按每平方按年收。
房屋本身构造、临近场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对审核产生影响,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审场地,然后再签订租赁合同。
场地确定没问题后,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并递交相关文件,正式向教育局筹备备案,获取筹备审批申请表。
办学消防许可证不同于场地原本的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这一点非常重要。
消防备案需要准备的主要材料包括:《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计委、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及其它有关文件(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其复印件、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1:500 总平面图及室外消防给水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含消防给水、供电、通风、空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及排烟系统);工业项目另需报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说明原料及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闪点、燃点、爆炸极限、储存方式等)。
公司资质可以自己办理或找企业代办,建议找企业代办,因为企业常年和相关部门打交道,熟悉流程。
前往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包含培训等业务。营业执照所需资料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法人股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将注册资金打入指定的账户。
找会计事务所开具验资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每年年检的时候,要确保账户内有足量的注册资金。有的地方还需要缴纳保证金。
对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目前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文件或者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出相应的政策规定,每个地区的政策多少会有不同。以北京的文件规定为例(节选):
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其中 20 万元为风险资金)。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 500 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 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 3 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 40 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有 2 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2 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补充信息
办学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办学许可证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启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等)。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有效期:发证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编号:编号为 13 位数。前 6 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 1~2 位数为省级代码,1~4 位数为地级代码,1~6 位数为县级代码。第 7 位数为学校层次码,“1”为高等学校,“2”为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为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为小学,“6”为幼儿园,“7”为培训机构,“8”为其他。后 8~13 位数为学校排序。办学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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