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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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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核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大致如下:由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后置审批项目,所以需要先办理营业...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大致如下:
由于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后置审批项目,所以需要先办理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上需要在许可项目里面写上“食品经营”或者“食品销售”。以上海为例,目前在上海自贸区对于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企业放开了许可限制,企业可以直接开展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经营活动。
领取到营业执照后,准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食品销售的企业(不含现制现售),不需要实地核验,一般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餐饮服务企业(包含现制现售、自制饮品),需要实地核验,一般需要10-20个工作日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须提交;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提交)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提交申请材料,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线下提交的方式进行。
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主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规定。审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主体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须提交;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提交)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时间因经营类型和地区而异。一般来说,对于食品销售的企业(不含现制现售),不需要实地核验,一般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餐饮服务企业(包含现制现售、自制饮品),需要实地核验,一般需要10-20个工作日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如下:
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的货物直接堆放在地上,未达到隔墙离地的要求。解决方法:陈列食品的货柜应离墙、离地,货架底层与地面距离应在10㎝以上,便于清洁。
食品和日用品未完全分开,混合堆放。解决方法:食品和非食品要分开存放,有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经营范围的,特殊食品和普通预包装食品混合摆放。解决方法: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特殊食品,在显著位置设置销售专柜提示牌,注明“XX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地白色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申请网络经营范围的,在经营场所内未摆放货架和商品。解决方法:申请人应在经营场所内摆放货架和销售商品作为样品,以供消费者参考了解。
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处于同一区域内,未有效分隔。解决方法:申请人应设置有效隔断,将经营场所和生活区分隔开(不能仅使用透明纱帘)。
补充信息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相关材料。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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