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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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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举办者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相应法人登记管理的规定。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办学校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设立普通本科院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及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权限依法下放的,由被授权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和变化,具体条件还需以最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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