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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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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苏州涉密资质乙级的申请条件申请苏州涉密资质乙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申请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无犯罪记录...
申请苏州涉密资质乙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保密制度完善。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
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近3年的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8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4名。
省级以上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办理苏州涉密资质乙级的流程大致如下: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保密制度完善。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乙级保密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保密局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各设区市保密资质审查服务窗口地址和联系人信息见附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设区市保密局提请省保密局作出受理决定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合格的,由设区市保密局组织开展现场审查。省保密局对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单位,按照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授予资质证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设区市保密局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十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
书面审查、现场审查不合格,或存在终止审查情形的单位,由省保密局按照程序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各设区市保密局每年根据省保密局组织开展保密资质单位“双随机”抽查的部署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对乙级保密资质单位“双随机”抽查有关事项作出具体安排,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报省保密局批准后实施。
苏州涉密资质乙级的审批时间方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苏州涉密资质乙级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审查,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重新申请。有效期届满且未准予延续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集成业务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完成。
在监督管理方面:
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向业务所在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乙级资质单位拟在注册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外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向业务所在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资质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罚:
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涉密集成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
超出行政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
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
未按本办法提交年度自检报告的。
不符合其他保密管理规定,存在泄密隐患的。
资质单位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
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将涉密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单位的。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按法定时限报告的。
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
资质暂停期间,承接新的涉密集成业务的。
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
发生泄密案件的。
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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