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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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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许可证异地使用的规定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有营业执照、与所...
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有营业执照、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等。一般来说,生产许可证具有一定的属地管理原则,不能随意异地使用。但在特定情况下,这需要符合相关的政策和审批要求。
不同地区对于生产许可证异地使用的政策存在差异。例如,有些地区可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的异地使用,而有些地区则限制较为严格。国家也在不断推进相关改革,以优化政务服务,如 2021 年底前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等 74 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会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如果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设立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则需要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并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在实际情况中,存在一些生产许可证异地使用的案例。比如,湖州发出全国首张异地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这属于全国首创,是一项打破行政区划、整合政务资源、实现数据共享、异地数据分析监测、推动“长三角”更紧密合作的创新举措。但也有不合规的情况,如某公司已获得生产肥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但却在产品许可证之外的其他地址(生产车间)也进行了肥料的生产,并且产品还有标注的问题。还有南京本地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啤酒标签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是外地的,但生产商标注的却是本地企业,这种情况被认定为不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编号是生产许可证的唯一标识,由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和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也对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
以药品行业为例,欧盟、美国、日本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欧盟、美国和日本接受跨境持证和生产,尤其是“境内持证、境外生产”情形。现有的监管框架下,除了境外生产的药品待包装制剂半成品在境内生产场地分包装按备案管理这一特殊情况外,尚不接受其他情形的 MAH 跨境持证和生产。例如,欧盟在其 1965 年颁布的 Directive 65/65/EEC 中就已有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Application, MAA)和 MAH 的定义,现行的 Directive 2001/83/EC 仍沿用了 MAA 和 MAH 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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