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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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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湖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湖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办理湖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依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事故应急培训、岗位技术培训,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申请湖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前提条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安全评价报告。
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办理流程:
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3 份、电子版 1 份。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出具本单位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仓储保管员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经安评单位核实确认) 。
企业经营和储存场所平面图。
县(市、区)安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和请示报告。
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仅限于不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 3 份、电子版 1 份。
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变更企业名称和变更企业类型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变更单位负责人的,须提交变更后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
变更经营地址的,须提交不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经营场所产权和租赁证明(复印件) 。
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已取证经营单位涉及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提交:
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到期换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 3 份、电子版 1 份。
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仓储保管员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
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
安全评价报告。
属委托审查的单位还需要提供区、县(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并盖章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表》。
以下是湖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年度目标。
《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中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职责等内容。
在湖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 (分公司)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管理。
湖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 3 个月前,向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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