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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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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浙江建筑施工单位资质的总体要求浙江建筑施工单位资质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浙江建筑施工单位资质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遵循原则: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管理职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不同资质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
特级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一级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其中部分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三级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上述特殊情况)、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施工劳务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浙江建筑施工单位资质申请流程如下:
企业申请: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许可权限: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许可程序与期限: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许可的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述涉及公路、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资质审查: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为“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已有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申请上述资质时,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浙江建筑施工单位资质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办理。
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省级监管平台”报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审核。业绩审核通过的企业,将《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申请》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 ),《企业业绩核查意见》。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由省级平台根据相关要求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厅局项目参照上述录入及申请流程,上报业绩由各专业厅局登录“省级监管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浙江建筑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管规定主要涵盖以下
明确资质审批权限: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持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上述建设部办理事项前,需通过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 )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备案数据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并根据动态核查结果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明确延续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延续事项按照相关通知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 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 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除外)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在“省级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在 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明确动态核查机制:强化资质动态监管,、承揽工程的企业,重点核查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重点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僵尸”“空壳”企业、使用频繁变更人员的企业,重点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标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强化诚信管理机制: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和录入“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时,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相关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将对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给予标注,不得用于资质审批,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对录入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使用在资质申请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上述不良信息将计入信用档案,在“省级监管平台”公布。
强化数据监管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省级监管平台”审核责任人,加强对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验,严格把好“入库关”。“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全过程留痕;对已标记为 A 级的项目不得申请勘误,不得删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串通企业虚假审核的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全省通报,视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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