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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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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盛尚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包括各项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设计资质、监理资质、房地产资质、压力管道资质、电监会资质、造价招标资质、资质转让、维护;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人才招聘、证书办理、证书挂靠;进疆备案、企业 AAA 信用评级、继续教育培训、三类。
新疆汇诚百信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全疆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房产资质、劳务资质代理、新办、升级、延续等业务为主。
新疆中盛尚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包括各项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设计资质、监理资质、房地产资质、压力管道资质、电监会资质、造价招标资质、资质转让、维护。
航诺资质提到的新疆建筑资质代理公司,但未明确具体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资质挂靠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会给建筑市场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资质挂靠存在诸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并且,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收益,并有权就挂靠行为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目前审判实践中,法院大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 1 条规定,认定挂靠施工行为因违反了有关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无效。
被挂靠企业可能面临行政风险,结合《建筑法》第 6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4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1、73 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 15、17 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识别新疆资质挂靠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等。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54 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25 条的规定,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单独起诉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被挂靠人)或者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见诉讼。
实践中判断是否挂靠行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
有无产权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入股或合并等方式转入现单位。
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聘用手续等。
新疆为打击资质挂靠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资质审批环节采取实名核验、动态核查等措施。企业申请资质涉及的专业技术人员需通过建设云小程序进行实名核验,人员通过刷脸验证后,才能被用于业务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新疆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新疆工程建设云)已与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消防云、智慧工地等多个业务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清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进行相应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一旦发现资质“挂靠”,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将被挂靠企业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示,视其情节,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场准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在新疆,资质挂靠公司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实务中,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实际施工人是否全程参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的订立、实际施工等;是否以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等,以此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挂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依据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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