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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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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托育中心资质申办流程上海地区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举办者向所在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区民政部门提...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材料 | 详情 |
---|---|
申办报告 |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章程、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管理人员与师资队伍等 |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无 |
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无 |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 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
筹设批准书 | 无 |
筹设情况报告 | 无 |
培训机构章程、拟任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无 |
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无 |
培训机构拟任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培训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 无 |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核查情况以及审核评议结果,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应将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条件、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具备办学条件申请直接设立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本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的材料,直接申请设立。 |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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