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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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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总公司资质使用的相关规定总公司资质的使用并非随意进行,而是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总公司资质的使用并非随意进行,而是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同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并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
总公司资质的使用存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分公司通常在总公司住所以外设置,其设立只需履行简单的工商登记手续即可成立。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人事权、财产权,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人事任命、业务管理、财产调度、是否存续等有绝对支配权。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总公司的章程就是分公司的公司章程。而且,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业务范围,名称只能在总公司的名称后面加上某地分公司字样,其自主经营权也是相对而非绝对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能否使用对方的资质和业绩投标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以自身作为投标主体,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受让、租借等获得的资质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相关表述,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资质的出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从民事法律责任方面来看,出借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可能无效,若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能要求公司与实际施工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往往会以被借用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大量合同,产生债务纠纷时,法院将判决被借用企业承担给付责任。还存在劳动用工风险、税务经济风险以及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互相勾结损害出借资质的挂靠方利益等风险。
不同类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有所不同。例如,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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