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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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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未办结的原因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格式错误、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等。例如,业绩资料缺少主要工程量...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格式错误、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等。例如,业绩资料缺少主要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书、施工图纸或设计文件反映考核指标的相关材料。
条件不符合标准:包括企业自身的信息表述不完整,营业执照信息未变更以及财务统计报告缺失等。比如企业的注册资金与净资产不符合要求,或者实际注册资金不达标。
人员指标不合格:
建造师等执业人员重复注册。
建造师在申报前转注时间过短。
项目经理的注册单位非资质申报企业。
项目经理超执业范围承接工程。
项目经理无证上岗,建造师的初始注册时间晚于中标时间。
项目经理不是本单位人员。
业绩资料中人员名称与查询项目经理不一致。
技术负责人申请表中填报的个人业绩与附件材料中业绩不一致。
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经历年限不达标。
竣工验收资料中总监理工程师签名与施工合同中的总监理工程师非同一人。
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
技术负责人未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明。
企业财务负责人提供的附件资料不能反映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业绩指标不合格:
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超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项目经理在项目中标时均无注册建造师资格。
工程业绩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无注册在申报单位的记录。
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发证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时期。
提供的图纸不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工程。
图纸未能够反映跨度的结构类型。
未提供合同专用条款。
施工图出图日期与合同签订时间矛盾。
合同显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中标通知书显示工期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工程合同工期、计划竣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日期跨度较大,存疑,不予认定。
所有业绩竣工日期与验收日期为同一天,不合常规。
所有业绩中项目完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全一致,且竣工验收时间刚好也在同一天,不符合国内项目施工常理和实情,存疑,不予认定。
中标通知书早于图纸设计时间。
业绩工程的合同无签订日期,无效合同。
业绩图纸的出图日期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业绩工程的设计图纸上的建设单位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表、合同上的建设单位不一致,不予认定。
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签字在施工图纸图签与竣工验收中不一致,存疑。
图纸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竣工报告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均无记录,非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业绩规模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不予认定。
业绩数量不达标。
建筑面积不足。
建筑面积与图纸总建筑面积不一致,存疑。
业绩未提交各层平面布置图,面积无法考核,不予认定。
业绩超注册专业范围,不予认定。
业绩为超资质承揽,不予认可。
业绩未体现特定指标,不予认定。
工程真实性存疑。
设计图纸出图专用章、建筑师个人执业印章不清晰,图纸存疑,不予认定。
工程承建单位非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所附图纸均不规范(非完整图纸),不予认定。
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提供业绩中未提供图纸,无法反映考核指标,不予认定。
业绩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栏内容为同版复制,不予认定。
所有业绩中竣工验收报告里没有合同结算价款,存疑,不予认定。
业绩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无造价人员签章,存疑,不予认定。
业绩均未按要求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不予认定。
业绩工程项目资金均为财政拨款,合同中均不显示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存疑,不予认定。
各项政府投资项目均未招标备案,存疑,不予认定。
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为招标工程,但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为非招标工程,前后矛盾,不予认定。
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期间变更增加层高手续依法合规,不予认定。
未提供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试运行证明。
业绩工程的审计报告存疑。
业绩工程的施工合同中造价大小写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所有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跨度从 2009 年到 2016 年,格式雷同,存疑,不予认定。
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签字盖章不清晰。
代表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内容有误,存疑,不予认定。
结构类型与建筑设计说明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其他方面问题:
工程含桩基单方造价仅 1000 元/平方,严重与市场不符,存疑。
单位造价过低,存疑,不予认定。
图纸为本单位自制,非设计单位(贵州省建筑设计院)出图,无效图纸,不予认定。
未提供技术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不予认定。
未按规定提供社保缴费赁证,不予认可。
未提供反映净资产指标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定。
当建筑资质未办结时,您可以考虑以下解决办法:
仔细审查自身条件:企业应全面审视自身的资产、人员、业绩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例如,核查企业净资产是否达标,是否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是否有满足要求的工程业绩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重新准备材料:针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如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等,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等,同时要注意材料的格式和规范。
解决人员问题:对于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招聘和档案保留两种途径来解决。如果人员已经饱和,只是需要证书,可以选择档案保留的方式;若人员不足,则需要进行招聘。同时,要注意人员的年龄限制,如技术责任人年龄应在 60 周岁以下。
规范业绩材料:对业绩材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保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并且要保证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验收的时间等内容。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企业自身难以解决资质未办结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的资质代办机构或咨询公司的帮助,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建筑资质办理过程中未办结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步骤繁多:办理建筑资质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步骤,包括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审核、公示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资质未办结。
过程繁琐: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文件,且这些材料和文件的要求严格,格式规范,稍有差错就可能导致申请不通过。
耗时耗力:从准备材料到最终获得资质,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人力物力,期间还可能面临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办理的难度。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经苏州市住建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发现,该企业取得资质后未保持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市住建局通报要求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届满该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专业、人数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要求,公告撤回了该企业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案例分析:
对于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整改不达标企业,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最关心的一点,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的专业、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有的混凝土运输车辆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是否属实。
企业申报资质时所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等文件要求开展扬尘防控工作,是否落实有关部门关于超限超载治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法律法规。
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中的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并未重视后期维护,最终导致已取得的资质被撤回。这就启示更多的建筑业企业,不但在资质申请阶段要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取得资质证书后,也应当保持各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些与建筑资质未办结相关的政策: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负责审批工作的干部和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提高资质审查的智能化水平,对审批工作全程留痕,防止腐败和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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