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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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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挂靠的合法性探讨一、建筑资质挂靠的定义建筑资质挂靠是指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匹配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
建筑资质挂靠是指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匹配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不仅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还包括资质等级低的企业借用资质等级高的企业名义,以及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借用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名义等。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被认定为挂靠行为。
建筑资质挂靠现象在建筑业内长期存在且屡禁不止,甚至逐渐泛滥。尽管相关法律明令禁止,但利益驱动使得这一现象难以杜绝。证书挂靠形式多样,背后存在着一条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证书持有者通过“挂靠”获利,企业“租借”证书实现资质达标进而承接对应项目,中介机构则通过证书、资质转租收取服务费。同时,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提供考试辅导,甚至帮助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成功参考,进一步衍生出开具虚假工作证明以及修改考生信息的市场。资质服务行业市场饱和,新入局者逐年递减,企业注销数量在特定时期快速增长。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各地高院的规定,对如何认定挂靠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实践中,存在个人或建筑企业因为欠缺建筑资质或者资质不足,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者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工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挂靠。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在合同效力的判定上,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具体案件中,挂靠施工情形下,发包人善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现行法律明确禁止建筑资质挂靠行为。而在国外的情况则因各国法律体系和建筑行业管理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大多数国家对于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都较为严格,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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