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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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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单位资质借取的定 相关规定建筑单位资质借取,指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来承揽工程的行...
建筑单位资质借取,指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来承揽工程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程序、申报材料、资质证书、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等。
建筑单位资质借取存在诸多风险和严重后果:
民事法律责任风险:
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
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能要求公司与实际施工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工程所负债务担责,实际施工人往往会以被借用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大量合同,产生债务纠纷时,法院将判决被借用企业承担给付责任。
对劳动用工风险担责,被借用企业要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税务经济风险,管理费可能被没收,还会有因开票涉及的税务经济法律风险。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互相勾结,损害出借资质的挂靠方利益。
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国家严厉打击违法挂靠、转包行为,出借资质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对挂靠出借资质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6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情况严重可能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和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为防范建筑单位资质借取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采取投标法人签到制: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
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
采取中标资质回访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
加大监督防范力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对借用资质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在建筑领域,存在不少承包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的案例。例如,在某些案例中,被告作为缺乏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资质的公司应当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可直接向该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最高院四巡也有相关案例: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建筑单位资质借取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为例,被告作为缺乏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借用有资质的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中指出,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体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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