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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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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奉贤区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条件一、基本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设立并取得税务登记证的组织。有...
一、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设立并取得税务登记证的组织。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有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业人员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行为记录。
二、具体条件
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准备材料
准备好以下申请材料:
《代理记账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机构协议或者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并由承诺人本人签名)。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准备好以上申请材料向注册地的区主管财政局申请办理,同时还应通过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站的“代理记账入口”进行在线提交网络申请。
三、受理与审查
收发文窗口受理申请。
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内部审查。
四、核发证书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必备材料
《代理记账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机构协议或者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一证通或地税、国税CA证书、报税密码。
所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并由承诺人本人签名)。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要含有“代理记账”业务,没有的可以先向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添加经营范围。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主管财政局将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一、主要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
二、具体规定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有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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