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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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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转让的相关规定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具有法定的范围、权限、条件和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具有法定的范围、权限、条件和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办学许可证即这一准予行为的证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不得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转让时,可变更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变更流程如下:
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在考虑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转让时,有诸多重要的注意事项:
转让的真实原因:了解转让方转让培训机构的真实动机,是经营不善、战略调整还是其他原因。
财务状况:仔细审查上一年度的流水、结转、利润以及每月的所有成本,确保接手后不会面临财务困境。
未耗课时数及学生数:明确未耗课时数和学生数量,这关系到后续的教学安排和财务规划。
相关证件:确认是否具备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消防验收证等重要证件。
场地问题:所租场地的产权证是否为红本,以保障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教学体系和产品体系:考察机构是否具备完善的教学体系和产品体系,这对于后续的教学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
未耗课时数折合的费用去留问题:明确未耗课时数折合的费用归属,避免后续产生经济纠纷。
接手后发生的退费归属问题:提前约定好接手后发生的退费责任归属,防止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
武女士结识了开设少儿培训机构的李某。李某称其名下拥有两家少儿培训机构,皆生源不断,运营良好,现因私人原因想找人转手。武女士通过微信向李某了解了涉案培训机构的教学体系、教室安排等相关情况,并前往实地考察。最终,与李某签订了两个培训机构的《转让协议》,支付了 20 余万元的转让费。后武女士发现其接手的这两家培训机构所属公司并无办学资质,且培训机构也并未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遂向法院起诉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转让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武女士诉讼请求。武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终审驳回武女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培训机构并不具备办学资质,是否影响转让协议效力。但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标的为两个培训机构的所有权、经营权、资产,并不包含办学许可证。李某无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该违规行为并不能否认其对两个培训机构享有的资产权益,其可转让该权益,武女士在接手后亦可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申请办学许可证。据此,李某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事实,并不影响涉案《转让协议》的效力。
对于转让方(“卖方”)来说,存在以下风险:
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
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受让方(“买方”)而言,风险主要包括:
“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导致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
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毕竟举办者的地位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分量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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