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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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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安装资质办理条件建筑安装资质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申报单位不能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
建筑安装资质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申报单位不能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方面的要求。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同等级的资质对人员的数量、职称、专业等有具体的规定。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如承担过的特定规模和类型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施工综合资质或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取得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将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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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 三)业务范围.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施工综合资质或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取得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 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 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取得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将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分公司为 ”
电力安装资质办理的条件如下:
需依据《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了解《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要求,包括企业的资产、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
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办理时需遵循最新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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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 国家能源局官网您当前位置:首页 正文目录项的基本信息公开事项名称: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2〕3号索引号:000019705/2022-00013主办单位:国家能源局制发日期:2022-01-0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2〕3号各派出机构: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等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形成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 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1号)同时废止。:《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政策解读:《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的通知》政策解读”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0年第3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 发展改革委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同时废止。主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09/23:能源局[ 打印 ]排行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问答手册 - ,众办事创业,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编制了《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 编制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问答手册 - ,取得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或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 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 - ,为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促进许可行为规范、 流程统一、 便捷高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承装( 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 规、规 章及行政许可标准化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一般程序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 输电类、 供电类) 及承装( 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申请、 变更、 延续、 注销、 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流程, 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通信安装资质办理的相关条件如下: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任何规模和类型的通信工程施工。
申请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通信工程施工领域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办理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企业资产、人员等方面也有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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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方,需要什么资质?怎么办理? - 知乎,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是指具有从事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的能力和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任何规模和类型的通信工程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 通信建设工程..., 首页简繁EN登录个人中心退出邮箱无障碍EN 首页 国务院公报 默认大超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7 号《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部 长 苗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调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四)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建立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二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三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整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并报送电信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名录。第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其考核。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三)检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资料。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个工作日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当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以下文件材料:(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其他相关文件。第十八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九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方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填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第二十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发现有影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通知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改正。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改正,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重点对基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改正后,应当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第二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组织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并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表》中如实记录专项检查情况。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对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违法行为查处,以及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问题改正情况等进行通报。第二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参照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处理。第二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并采取检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配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三)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虚假材料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第三十条瞒报、谎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罚;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通信建设工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罚。电信管理机构和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并根据需要调整。第三十四条抢险救灾通信建设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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