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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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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劳务派遣许可证异地经营规定劳务派遣许可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异地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
劳务派遣许可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异地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以下为您介绍一些劳务派遣许可证异地经营的案例:
【案件聚焦】跨省异地劳务派遣发生工伤由谁认定?
易杰公司与査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该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易杰公司派遣査某至北京骏京奥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金卓越公司工作。
2016年5月,査某进入金卓越公司工作,后北京的金卓越公司将其派遣至天津的项目上工作。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工伤认定案件,认为査某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系劳务派遣中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发生事故申请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海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应具有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故判决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北京金卓越公司的上诉。
不同地区在劳务派遣许可证经营方面存在一定的政策差异。例如,在主体资格要求方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设立的法人主体,而经营业务外包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未对其主体资格作过多要求。
在适用法律方面,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在2007因此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既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民法,也适用作为特别法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外包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社保缴纳问题: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用工比例问题: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合同与协议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纠纷。
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异地经营手续,一般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补充信息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经营情况、被派遣劳动者相关情况、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派遣用工情况、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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