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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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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上海松江资质变更办理的基本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不同的变更情况,所需材料有所不同:
企业合并(含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分立合并企业资质信息申请表》(网上申请)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含所涉及的所有企业)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含所涉及的所有企业)
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含所涉及的所有企业)
被吸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暂时无法注销的,请在申请报告中明确)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
原企业法律承续(含债权债务)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子母)重组分立
《分立合并企业资质信息申请表》(网上申请)
申请报告(需说明公司现有资质及子母公司吸收合并情况)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含所涉及的所有企业)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含所涉及的所有企业)
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含所涉及的所有企业)
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改制
《分立合并企业资质信息申请表》(网上申请)
申请报告(需说明公司现有资质及改制情况)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含所涉及的所有企业)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含所涉及的所有企业)
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含所涉及的所有企业)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
原企业法律承续(含债权债务)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
企业外资退出
《分立合并企业资质信息申请表》(网上申请)
申请报告(需说明公司现有资质及外资退出情况)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含所涉及的所有企业)
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含所涉及的所有企业)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
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法人变更
建筑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一般是在网上进行填报信息,并打印出来
建筑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企业同时有多个变更事项的,均在同一张《审核表》上填写。企业均需在所有变更附件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备查。企业需编制变更附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材料份数:除报部需《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为一式一份。养老保险证明包括: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和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发票
建筑企业需要登录“当地建设网站”。
建筑企业需要点击进入“”。
建筑企业需要点击进入“办事指南业务窗口”。
建筑企业需要登录“办事指南相应业务窗口”填写资料,确认并点击提交,之后需要通过系统将其打印出来。
完成以上的步骤之后,建筑企业需要将装订成册的变更材料上交至便民服务中心大厅的办事窗口,然后耐心等候审核结果。审核通过之后,建筑企业就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到便民服务中心大厅领取新的资质证书了。
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专职专业人员),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
用于企业申报的(合法的财务报表,固定办公场所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电子化材料维护,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
企业自行领取并打印电子版资质证书,核准公告后,企业无需到现场领证。
本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和检测机构企业资质,本市核发的企业资质延期按照“免申即享”原则,自实施之日起,由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自动完成,并同步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通过“企业电子证书管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管理-领证”,重新领证后即可打印电子版资质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市场活动。
企业通过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仍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要求办理。
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的“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施工)”新申请或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二级资质获批后,建筑业企业已持有的相应三级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将自动注销。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仍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申请升级;原最低等级设置为二级的,建筑业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申请。
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企业资产(含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的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含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满足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进一步加大事权下放力度,在《关于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22〕392号)基础上,将“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6项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下放至企业注册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批。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事项仍按照原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期更新后,及时自助同步至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具体路径为“诚信手册(企业)-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简述-部批资质自助同步”。
外省市进沪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更新后,自助变更资质有效期,具体路径为“企业类办事-外省市企业办事-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进沪报送信息变更”。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强管理力量、细化内部流程、优化服务保障,做好市级下放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对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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