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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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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饲料生产许可证号的申请流程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号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
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号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的规定开展审查。
决定:
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制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
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要求。
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申报材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的规定。
查询饲料生产许可证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输入企业名称或证书编码、产品名称,选择具体类型,点击查询。查询结果最多显示10条与查询条件近似的记录,输入企业名称或证书编码、产品名称的详细信息,可以提高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还可以通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如遇到看不到图片等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
与饲料生产许可证号相关的法规主要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核发、变更、补发、监督管理、罚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号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存在材料不全、不正确等问题。解决办法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齐全、准确的申报材料。
现场审核中可能出现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解决办法是提前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
例如,技术、生产、质量机构未配备专职负责人或存在兼任情况,应及时调整人员配置。
厂区布局不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需要重新规划和改进设施。
工艺与设备不符合生产要求,应更新或改进工艺和设备。
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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