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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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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饲料原料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饲料原料的生产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
饲料原料的生产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其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9 号)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饲料原料是否需要生产许可证取决于其种类。一般来说,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例如,常见的豆粕、鱼粉等单一饲料,以及各种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都在需要生产许可证的范畴内。
办理饲料原料生产许可证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对于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对于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为了确保饲料原料的生产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 2 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4 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原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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