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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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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分装许可证的办理条件食品分装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企业需要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具有与分装的食品品种、数量...
食品分装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企业需要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具有与分装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要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同时,要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也需要满足。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分装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定 范畴不同: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允许企业从事食品的生产活动;而食品分装许可证则是针对将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的行为。
适用范围不同: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原材料开始进行加工制造食品的全过程;分装许可证主要适用于对已生产好的食品进行重新包装的环节。
审查重点不同: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重点在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工艺、质量控制等;分装许可证更侧重于分装过程的卫生条件、包装材料、标签标识等方面。
对设备和场地的要求不同:生产许可证通常对生产设备和场地的要求更高,需要满足从原材料处理到成品产出的一系列需求;分装许可证相对来说,对生产设备和场地的要求更侧重于分装操作的适宜性和卫生条件。
食品分装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和差异。
相似之处在于:
都需要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都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都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如申请书、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等。
差异主要体现在:
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特殊食品(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的生产许可,还需要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而食品分装许可证的现场核查重点可能更在于分装环节的卫生和规范操作等方面。
与食品分装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与决定的程序等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了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了食品安全。
补充信息
食品分装的定义:目前现行有效的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食品分装的定义。现有的一些相关法规及草案中的说明如下,供大家参考:
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中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皆属于分装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添加少量其他成分不应改变被加工食品的属性。”
《(修订草案)2014》修订说明中提到:“食品的分装,应该是将不易运输、不易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更换为小包装,更容易让公众消费的一种大包装变小包装行为。”
2016年公布的《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食品分装定义:“食品分装,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预包装食品,经过一定的工艺控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将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行为。食品经营环节将大包装食品拆零销售,不再加工成预包装食品的,不属于食品分装。”对于后两项,正式发布的文件中删除了相关内容。
哪些食品可以进行分装: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问答第十九个问题提到:“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因此只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允许分装的食品才可进行食品分装。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第五问提到:“在充分听取行业、企业、专家的意见后,认为糖果分装不会对糖果安全造成大的影响,所以允许糖果进行分装。”该文件虽找不到官网链接,因此糖果允许分装。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分装有关问题的复函》提到:“企业(包括分装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但目前各地对食品添加剂分装的监管不同,具体需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综上,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允许分装的食品包括:0102大米、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0201食用植物油、0303味精、0702其他方便食品(纯麦片类产品)、1301糖果、130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303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401茶叶、1404代用茶、1602蔬菜干制品、1603食用菌制品、1701蜜饯、1702水果制品、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002焙炒咖啡、2101糖、2201干制水产品、2202盐渍水产品、2301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2302淀粉糖、2501豆制品(仅腐竹允许分装)、2601蜂蜜、2602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2603蜂花粉、2604蜂产品制品、食品添加剂(具体建议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分装食品的标签要求: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第八条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分装食品的产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五十条提到,“‘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因此分装食品的产地为分装地址。
分装食品的日期标示: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中提到:“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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