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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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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卫生许可证转让案例分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例徐汇区凌云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上中西路商户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一家足浴店未依...
徐汇区凌云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上中西路商户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一家足浴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西安市莲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接西安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的群众投诉称,莲湖区明觉巷某酒店卫生差。经检查,该酒店不能提供《卫生许可证》正在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这些案例表明,部分商户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签订管理协议的方式,将中医科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陈某经营,双方获取不正当利益。
2016年,市卫计委对马某成内科诊所相关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诊所实际由案外人台某银出资和控制经营。
:在医疗机构领域,也存在类似的违规转让或出租许可证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
法院一般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第一款禁止的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独转让、出卖等行为,医疗机构投资权益转让中涉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的变更,均不是该条例的禁止范围。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中医科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经营。
:常见的卫生许可证转让案例包括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出租、出借以及相关登记事项的违规变更等。
在一些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成为焦点问题。如刘某与江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并在股权登记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对于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认定,主要是判断其经营管理权是否转移,一般从“人”“财”“物”“责任承担”等方面综合判断。例如,在某些案例中,原医疗机构不再对医务人员进行管理,包括聘用、考勤、奖惩等均由实际经营控制人负责;原医疗机构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后,不再出资,转由实际经营控制人来投资,并进行财务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等的投入和管理由实际经营控制人进行;医疗纠纷的处置及投资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协议约定给实际经营控制人。
:卫生许可证转让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以及因经营管理权转移带来的法律风险。
:虽然有相关数据表明医疗机构存在一定规模的转让情况,但缺乏具体的成功案例细节。
2015年,原告北京某医院投资管理公司与被告廊坊某医院签订《耳鼻喉中心共建合同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共建合同书内容实质是被告向原告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签订《合作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转让行为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合作协议》无效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原告北京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无效并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些案例表明,因转让卫生许可证导致的合同纠纷,通常会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驳回相关诉讼请求。
在(2020)沪01民终1920号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股权/
2016年,市卫计委对马某成内科诊所相关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诊所实际由案外人台某银出资和控制经营。
:但总体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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