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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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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市政三级资质概述市政三级资质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的一个等级。主要人员包括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
市政三级资质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的一个等级。主要人员包括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市政总承包资质是常见的建筑资质之一,如常见的修马路、建设大桥、铺设管线等工程都需要这个资质。市政三级资质可承担一定规模和范围的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申请市政三级资质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市政三级资质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公司注册:
预先核名:预备 5 个左右的公司名称,到工商机关申请核名。
工商注册:确定股东出资、注册地址等,到工商局完成公司注册,然后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印章。
开户报税: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设基本户,然后到国税和地税完成新公司税务登记。
调入人员:公司成立后,办理市政资质需要满足市政建造师不少于 5 人;市政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准备资料:人员准备齐全后,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综合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人员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将这些资料装订成册。
市政资质申报:新成立公司市政工程资质代办,到注册所在地的市级住建部门申请即可。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利等需送同级相关部门初审的,部门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法人具备 A 证(三类人员),另还需要一个 A 证和 3 个 C 证。如果三类人员不够需要进行考试。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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