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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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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槽钢需要的资质生产槽钢的厂家需要具备工业生产许可证。这是为了确保生产企业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规要求,...
生产槽钢的厂家需要具备工业生产许可证。这是为了确保生产企业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等,生产槽钢的厂家必须申请并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进行生产活动。
还可能需要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烟粉尘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等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相关规定,如焦化工序能耗、烧结工序能耗、高炉工序能耗等,且吨钢新水消耗、高炉渣综合利用率、转炉渣利用率、电炉渣利用率等也需达到相应标准。
工艺与装备方面,如高炉有效容积、转炉公称容量、电炉公称容量、烧结机使用面积、焦炉炭化室高度等须符合要求,且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
生产规模方面,2009 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 100 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 30 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 60%(不含合金钢比 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符合《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有关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防治条件和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不得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槽钢生产资质的申请流程大致如下:
现有钢铁企业均需纳入规范管理,申请规范的钢铁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需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及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负责现有钢铁企业环保要求符合情况的审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进行规范公告。具体审查办法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获取槽钢生产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相关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槽钢生产资质的审批部门根据不同的资质类型有所不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规范管理,商相关部门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任主任委员,成员涵盖建筑、桥梁、塔桅、锅炉刚架、管道、容器、造船、海洋建筑、装备等钢结构制造行业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接受、审核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的资质等级,向协会提交各钢结构制造企业的资质等级的审核报告。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资质证书的延续要求如下: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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