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办学资质
举办者资格
- 社会组织 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个人 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学规模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 100 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经费
有稳定可靠的经费,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 20 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 10 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园所选址
园、所址应当设置在安全、无环境污染、不影响采光的地方
场地独立性
房舍及活动场地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基本用房
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及隔离室、浴室、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设备和用品
- 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 按照规定的类别、数量配齐教具和玩具,并确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卫生
周边环境
幼儿园、托儿所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货场、垃圾站、集贸市场
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
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办学形式等)
- 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资金、招生范围等)
- 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食堂卫生许可证
- 园舍、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
- 筹设批准书
- 筹设情况报告
-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
- 《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举办者应上交的材料:
- 申办报告
- 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资金、招生范围等)
- 《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 举办者个人身份证
- 资产、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
-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
- 食堂卫生许可证
审批程序
- 申请
-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民办幼儿园申报设立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布局合理、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于每年 7 月份前报送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 受理
- 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
- 评估验收
-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县教育局组织各职能股室的相关人员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及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颁发许可证及注册证
-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及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