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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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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扬州食品许可证办理地点扬州食品许可证的办理地点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扬州市直食品许可证办理地点:对于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管的...
扬州食品许可证的办理地点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扬州市直食品许可证办理地点:对于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长乐客栈、西园、位于丰乐下街 8 号的冶春花园茶楼、会议中心、迎宾馆内的扬城一味、中央厨房等,办理地点在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其余餐饮服务单位在各自所属的县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办理地点在扬州市文昌东路 9 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2 号楼 2 楼扬州市市场监管局 A10 综合窗口。
扬州办理食品许可证的部门主要是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于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管的特定餐饮服务单位,由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其余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根据经营单位所属区域,由相应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扬州食品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表:也可到相关部门领取。申请表需填写完整、真实、准确,签署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盖章。
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食品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房产证、租赁合同、使用协议等,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且要与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一致。
食品经营场所的平面图:按实际情况绘制,反映出食品经营场所的布局、面积、设施、设备等,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且要与申请表上填写的面积一致。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能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可以是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培训证等,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且要与申请表上填写的人员信息一致。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可能需要提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证明、食品原料的采购证明、食品检验报告、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
线上提交:进入“食品经营许可”栏目,按照提示进行注册、登录、填报、上传等操作,将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提交到网 批系统。
线下提交:携带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到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下属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窗口,进行现场提交。
接受审批:等待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下属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批。
办理扬州食品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内附申请表内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空间平面及设备设施布局图: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
扬州食品许可证办理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依据《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实施部门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总部(含区域总部、管理机构)申领新增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时,实行告知承诺。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食品摊贩、小餐饮备案按照地方法规实施;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按照“一址一证(备案)”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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