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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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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山区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一般需要以下流程: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生产证申请书、工商部门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名称预核准登记证明或有效期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场所布局平面图、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过程说明、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在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表、特种设备相关手续等。
向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准备好的材料。
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将出具受理通知书。
许可审查中心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审核通过后,核发许可证,并在全网公示。
申请房山区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食品作坊应具备与其申请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乡镇(街道)同意,由乡镇(街道)出具《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见函反馈单》。生产厂房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等其他污染源100米以上。应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车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80平方米;应有独立的库房,库房面积应与其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其中原料库、成品库使用面积合计应大于40平方米。生产车间入口应设置防尘防蝇设施、洗手设施、工作靴鞋消毒池、更衣设施。采用紫外灯消毒的区域应符合紫外灯高度和照度有效灭菌面积的要求,以每10—15平方米配备1只40瓦紫外灯为标准,安装高度离地 —2米,照射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每天至少照射2次。采用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装置的,其数量与灭菌效果应达到相应的灭菌要求。
具备与其申请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生产设备、器具为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温度控制措施和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应有独立的办公及生活用房,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
具备与申请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具备与申请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具备与申请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上述人员总数不少于3名。所有人员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检查记录,患传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调离与食品接触的工作岗位。明确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原料验收工作,熟悉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并且每年均要取得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非食品用原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药品;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禁止生产和使用未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新资源食品。
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产品出厂登记制度;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等。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应使用安全、无害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配备与其生产规模和食品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以及具有连续测量和记录温度功能的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关停,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申请房山区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如下: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生产证申请书。
工商部门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名称预核准登记证明或有效期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及场所布局平面图。
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过程说明。
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在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表。
特种设备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房山区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时间没有明确的固定期限。但通常情况下,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现场审核通过后,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核发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加工类的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若企业希望继续生产,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房山区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京食药监食生〔2013〕6号)等有关规定。同时,《房山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管理办法(试行)》也对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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