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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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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借用的相关规定建筑资质不可借用。根据相关规定,建筑领域借用资质行为即“挂靠”行为。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
建筑资质不可借用。根据相关规定,建筑领域借用资质行为即“挂靠”行为。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建筑资质借用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对于因出借资质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出借方与借用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情况建筑资质不可借用: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在最高院四巡的案例中,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规定导致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辨别建筑资质借用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北京高院解答》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对于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和认定:实际施工人是否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如果实际施工人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费用均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如果实际施工人并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费用不是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而是由名义承包人直接支付,则不能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行为。实际施工人是否为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或租借人。任何建设工程项目都离不开必要的施工机械设备。通常情况下,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会拥有一定数量的施工机械设备;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除部分自有外,大多是临时租赁、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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